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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砚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董自尚、刘桂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砚柱社区村民委员会;董自尚;刘桂芳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洙民初字第47号 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砚柱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纪佐,主任。 被告:董自尚,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桂芳,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砚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自尚、刘桂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砚柱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砚柱社区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砚柱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赵凤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春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