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杜永宏诉甄程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永宏,甄程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永宏,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程江,男,195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永宏因与被上诉人甄程江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福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查清上诉人是否违约,解除合同要件是否具备,如解除合同应将承包费及羊只问题查清,与草原、房屋、羊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福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