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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湖南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湖南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180号天鸿天福2栋3单元305房。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