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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昌逊与戴秀玲、石文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逊,戴秀玲,石文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逊,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永生,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秀玲,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文琴,居民。上诉人陈昌逊因与被上诉人戴秀玲、石文琴确认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0)射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向本院提出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查决定不同意上诉人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上诉人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上诉人陈昌逊仍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严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