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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民三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乡县丰鑫大酒店、汤隆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乡县丰鑫大酒店,汤隆萍,郑建伟,祝细花,抚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抚州市君悦皇冠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饶平荣,黄燕,黄建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院长    签发核稿人拟稿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三初字第26-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告东乡县丰鑫大酒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昌景西路***号。主要负责人罗祖友。被告汤隆萍,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东乡县零点铂金音乐会所(东乡县孝岗镇正德路149号)的经营者,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郑建伟,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东乡县金沙洲音乐会所(东乡县孝岗镇中央购物公园1号楼第三层)的经营者,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祝细花,女,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东乡县国会娱乐会所(东乡县孝岗镇320国道南侧)的经营者,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抚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号。主要负责人莫米香。被告抚州市君悦皇冠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姜振。被告饶平荣,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东乡县天伦皇朝KTV(东乡县孝岗镇正德路198号)的经营者,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黄燕,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抚州市皇家至尊娱乐中心(抚州市赣东大道1399号)的经营者,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黄建��,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抚州市皇家丽都歌厅(抚州市泰山背3号)的经营者,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东乡县丰鑫大酒店、汤隆萍、郑建伟、祝细花、抚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抚州市君悦皇冠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饶平荣、黄燕、黄建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九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分别冻结、查封被告东乡县丰鑫大酒店、汤隆萍、郑建伟、祝细花、抚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抚州市君悦皇冠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饶平荣、黄燕、黄建明的存款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14万元(其中东乡县丰鑫大酒店11万元、汤隆萍12万元、郑建伟13万元、祝细花11万元、抚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20万元、抚州市君悦皇冠国际酒店有限公司12万元、饶平荣11万元���黄燕12万元、黄建明1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分别冻结、查封被告东乡县丰鑫大酒店、汤隆萍、郑建伟、祝细花、抚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抚州市君悦皇冠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饶平荣、黄燕、黄建明的存款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14万元(其中东乡县丰鑫大酒店11万元、汤隆萍12万元、郑建伟13万元、祝细花11万元、抚州市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20万元、抚州市君悦皇冠国际酒店有限公司12万元、饶平荣11万元、黄燕12万元、黄建明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邱益淋审判员万燕飞审判员雷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徐平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