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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黄琪惠与张猛、肖义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琪惠,张猛,肖义芳,董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396-1号原告黄琪惠。被告张猛。被告肖义芳。被告董雷。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6489号原告黄琪惠与被告张猛、肖义芳、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3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张猛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3号3-1号楼5号楼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猛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3号3-1号楼5号楼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