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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知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卢芳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知民初字第15号原告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法定代表人ROGERWILKINSON,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淼、钱琪欣,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卢芳,女,汉族,1973年7月12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曹显,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乔延彬审 判 员  徐 沛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