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建阳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黄胜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阳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黄胜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建阳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吕正长,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才,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胜庆,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黄胜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阳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阳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阳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23元,依法减半收取6061.5元,由原告建阳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魏名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