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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罪犯马云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云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290号罪犯马云杰���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05)汉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云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八年七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0年九月、二0一二年四月、二0一三年八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马云杰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2013年4季度、2014年1季度、2季度记功、2014年3季度表扬,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云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云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