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武某与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析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女,194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某甲,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某乙,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某丙,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某丁,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武某与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许某戊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8988.5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蓝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第二项关于武某继承份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