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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书方与被告闫迎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入责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方,闫迎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刘书方。委托代理人李利敏,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乔素焕,系原告的妻子,特别代理。被告闫迎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负责人徐兰考,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0158978-0。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方与被告闫迎宪、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刘书方负���。审判员  米彦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卫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