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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王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QQ认识了已婚女青年刘丽青,编造了自己单身,家在太原,父亲是军区领导、母亲是医院医生的谎言,取得刘丽青信任之后,以与其结婚为由,多次骗取了刘丽青的20500元现金和价值1977.28元的一枚黄金戒指,并与刘丽青发生了性关系,拍下裸照。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以发布刘丽青的裸照为由,向刘丽青索要1万元现金,刘丽青在筹借了5000元给王某后被迫离家出走。同年10月6日刘丽青通过网络QQ向被告人王某追讨被其骗走的钱物时,王某继续以发布裸照为由限期向刘丽青索要剩余的5000元现金。2014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离石区永宁中路等刘丽青支付剩余的5000元时被离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只认为自己敲诈勒索没有后果,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受害人刘丽青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价格鉴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网络QQ聊天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采用威胁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10000元(5000元既遂5000元未遂)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高福明人民陪审员  温完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