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志山与卢传文、刘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山,卢传文,刘祥霞,陈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山,个体。被执行人:卢传文,农民。被执行人:刘祥霞,农民。被执行人:陈多莉,无业。本院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卢传文、刘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志山借款70000元及利息(按每月1050元从借款之日其付至判决书确定之日止)。二、被告陈多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经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方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传文、刘祥霞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