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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民申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郝祥与曲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祥,曲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申字第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祥。委托代理人张文东,吉林张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禄委托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祥与曲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洮南市法院作出(2011)洮福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郝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268号判决。郝祥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2011年4月7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显显失公平。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为16年每亩726.2元,折算成每年每亩承包费为45.38元。而终审判决认定的指当时的市场价格。按每年每亩承包费150元一200元与双方约定的每年每亩承包费45.38元相比,明显显失公平。现在当地每年每垧土地承包费已经上涨到4000元—5000元。相比较,每年每亩承包费相差约为350元一450元,显失公平。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显显失公平。2、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予撤销。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应予撤销。故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郝祥与曲禄因土地承包事宜于2006年签订两份合同,约定土地承包费10000元。在曲禄承包该地到2011年时,双方又重新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增加了3000元,承包期限到2026年,承包费为10890元,承包地位置没变。由于在2011年双方自愿变更了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故郝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驳回。经本院2015年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先锋审判员 :杨剑虹审判员 : 石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姚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