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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洋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申请执行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宏,经理。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洋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洋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腾交租赁房屋一间及给付租赁费4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租赁的房屋腾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400元租金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