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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洪玲、马涛等与温春祥、温全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李洪玲,女,回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涛,男,回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莉,女,回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克黎,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温春祥,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温全围,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玲、马涛、马莉诉被告温春祥、温全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玲、马涛、马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玲、马涛、马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玲、马涛、马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玲、马涛、马莉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