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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占福与方海燕、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福,方海燕,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刘占福,住河北省XX县,电话187XX****XX。被告方海燕,住河北省XX县,电话138XX****XX。被告王建,住河北省XX县,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福与被告方海燕、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保全费620.00元,计1,270.00元,由原告刘占福负担。审判员  王忠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