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占福与方海燕、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福,方海燕,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刘占福,住河北省XX县,电话187XX****XX。被告方海燕,住河北省XX县,电话138XX****XX。被告王建,住河北省XX县,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福与被告方海燕、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保全费620.00元,计1,270.00元,由原告刘占福负担。审判员 王忠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