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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忠堂与姜丽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堂,姜丽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张忠堂。被告:姜丽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堂诉被告姜丽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张忠堂负担。审判员  张凌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