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忠堂与姜丽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堂,姜丽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张忠堂。被告:姜丽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堂诉被告姜丽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张忠堂负担。审判员 张凌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