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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凉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凉刑初字第484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局抓获,同年6月25日被凉州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4)第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李学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捷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刘捷在武威市凉州区非法加入欧蓓丽传销组织活动后,先以业务员发展下线晋升到网络主任等级别,于2013年12月份晋升为经理。在欧蓓丽传销组织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领取固定工资及提成,系该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领导者,非法获利1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捷所在的欧蓓丽传销组织,以推销欧蓓丽虚拟产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以购买产品数量为业绩报酬,引诱、胁迫发展组织成员,直接参与传销活动人数已达30人以上,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刘捷在该组织中任经理,系该传销组织活动的领导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对被告人刘捷在二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捷辩解非法获利只有40000元,愿认罪悔过,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刘捷在武威市凉州区非法加入欧蓓丽传销组织活动后,先以业务员发展下线晋升到网络主任等级别,于2013年12月份晋升为经理。在欧蓓丽传销组织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领取固定工资及提成,系该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领导者,非法获利40000元。上述事实由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欧蓓丽人员网络层次图、扣押清单、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捷所在的欧蓓丽传销组织,以推销欧蓓丽虚拟产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以购买产品数量为业绩报酬,引诱、胁迫发展组织成员,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数累计已达30人以上,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刘捷在该组织中任经理,承担管理、培训等职责,系该传销组织活动的领导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非法获利只有40000元,因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获利100000元,故其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二、对被告人刘捷作案工具K52J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刘捷违法所得40000元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宋光忠人民陪审员  王生光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