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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穆敏、王桂忠与王桂忠、刘洪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敏,王桂忠,刘洪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穆敏。被告王桂忠。被告刘洪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敏诉被告王桂忠、刘洪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敏撤诉。本案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穆敏承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