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穆敏、王桂忠与王桂忠、刘洪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敏,王桂忠,刘洪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穆敏。被告王桂忠。被告刘洪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敏诉被告王桂忠、刘洪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敏撤诉。本案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穆敏承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