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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终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终字第00348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2013年7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裕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梁某某收受的14000元赃款予以追缴。被告人梁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在2011年4月2日上午收受于庆刚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加之梁某某在我院审理期间提交的目的证实在2011年4月2日不可能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该案的新证据需要庭审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王英辰审判员 裴卫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