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命才贪污罪等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75号罪犯黄命才,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揭惠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命才犯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3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黄命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命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次;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命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命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