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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601号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9号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夏建雄,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秦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文静,女,1985年9月1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荣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 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