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商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上海苏璟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苏璟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商初字第2256号原告:上海苏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17号e-55。法定代表人:潘仁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滨海工业园区海迎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周文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苏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苏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