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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商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苏州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商初字第1342号原告苏州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杨枝塘东路。法定代表人浦建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军、吴争超,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滨江西路718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苏州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80元减半收取20090元(苏州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同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