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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石永俊故意伤害、抢劫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执字第1号罪犯石永俊,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永俊犯故意伤害罪,与原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石永俊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4年9月累计获奖133.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石永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永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永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O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代理审判员  周伟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