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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韩某喜、韩某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韩某喜,韩某志,潍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87号原告季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王某某,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喜。被告韩某志。被告潍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某某、齐某某,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韩某喜、韩某志、潍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审判长  胡俊峰审判员  梁伟伟审判员  刘今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