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韩某喜、韩某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韩某喜,韩某志,潍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87号原告季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王某某,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喜。被告韩某志。被告潍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某某、齐某某,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韩某喜、韩某志、潍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审判长 胡俊峰审判员 梁伟伟审判员 刘今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