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印中,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88年9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临西县吕寨乡,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彭英亮,威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耿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