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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印中,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88年9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临西县吕寨乡,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彭英亮,威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耿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