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绍兴县航绍电连接器有限公司与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航绍电连接器有限公司,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航绍电连接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阮社百罗井。法定代表人:莫玉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折返段15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38,458.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477元(共计人民币38,935.9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935.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