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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杜某,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刘修正,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先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