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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确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瑜与毛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瑜,毛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确字第25号申请人:王瑜,女,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被申请人:毛玉波,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王瑜、毛玉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瑜、毛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毛玉波于2015年2月1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瑜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瑜、毛玉波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2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