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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澈与西安格威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澈,西安格威石油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881号原告:陈澈。被告:西安格威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0号航天恒星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澈诉被告西安格威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陈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陈澈负担。审 判 长  王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