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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某甲、朱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干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无业;2006年5月18日被告人何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何某甲、朱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驾驶摩托车后载何某甲到余干县玉亭镇良种场一分场的被害人吴某家盗窃,由何某甲进屋实施盗窃,朱某在屋外望风,在吴某家三楼卧室的衣柜抽屉里偷得现金10,000元。2014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朱某驾驶摩托车后载何某甲到余干县玉亭镇百舍湖村的被害人江某乙家盗窃,由何某甲进屋实施盗窃,朱某在屋外望风,在江某乙家偷得现金6,000元及吉品金圣香烟一条。2014年4月16日上午,何某甲伙同何某乙(已判刑)骑摩托车到余干县梅港乡实施盗窃,先后进入青山村的徐某家和坂二村的虞杜花家屋内实施盗窃,由何某甲负责入室盗窃,何某乙负责骑摩托车望风,盗得现金13,000元钱和黄金手镯一个,后黄金手镯给何某乙,由何某乙托人将黄金手镯销赃,卖得一千三、四百元。另查明,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朱某均全部退还了被害人吴某、江某乙、徐某、虞某的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江某乙、徐某、虞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朱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相印证;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何某乙、江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江某乙、徐某、虞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领条、谅解书;6.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何某甲、朱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朱某及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甲四次入户盗窃,被告人朱某两次入户盗窃,二被告人均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何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属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何某甲、朱某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何某甲、朱某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经查,被告人朱某为盗窃提供交通工具,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相互配合,行为积极主动,因此不宜划分主从犯,故对公诉机关该项公诉意见,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实施盗窃行为中入户的是被告人何某甲,被告人朱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故可对被告人朱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