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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工商联合会申请执行张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工商联合会。被执行人张国良,男。铜川市印台区工商联合会申请执行张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2日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张国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国良支付案件款1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0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张国良的银行存款15130元,已支付给铜川市印台区工商联合会案件款1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13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