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尉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清杰与李喜梅、吴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杰,李喜梅,吴国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尉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郭清杰,男,汉族,1940年1月25日生被告李喜梅,女,汉族,1965年7月12日生被告吴国涛,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生本院受理了原告郭清杰与被告李喜梅、吴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