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某,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苗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刘某某已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显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