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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589号原告贺某某,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谢翔,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被告陶某某,男,1975年12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12055739,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大屋村第六村民组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劲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