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589号原告贺某某,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谢翔,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被告陶某某,男,1975年12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12055739,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大屋村第六村民组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劲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