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吴永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被执行人吴永建。张永红与吴永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永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永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赔付损失3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永建的银行存款3350元予以扣划。现申请执行人已全额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