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管民初字第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维民与彭治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民,彭治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776号原告王维民,农民。被告彭治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民与被告彭治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民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维民承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