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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管民初字第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维民与彭治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民,彭治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776号原告王维民,农民。被告彭治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民与被告彭治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民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维民承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