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龚某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龚某某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对龚某某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顾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