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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龚某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龚某某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对龚某某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顾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