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法库县邮政局与被执行人方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库县邮政局,方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邮政局。被执行人方晓明,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邮政局与被执行人方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执行款187580.00元,执行费21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陪审员 岳明民陪审员 裴伟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