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宾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宾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宾超,农民,住柘城县。2010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9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21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宾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宾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宾超事先经电话联系,在本市泽国镇万豪大酒店四楼楼梯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冰毒卖给姜某。交易完成后,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杨宾超并查扣到毒品。经鉴定,2小包毒品净重1.1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杨宾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宾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杨某的证言,证人姜某、杨某的辨认笔录,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照片,通信客户详单,物证检验报告,作案工具手机壹部,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宾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宾超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宾超有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宾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宾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