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世红与钟建权、刘付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陈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李旭东,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加敏,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希,女,汉族,1993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继兴、吴皞,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旭东诉被告陈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父亲陈晓明生前于2013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3年9月13日归还。2014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父亲死亡,并继承了陈晓明的遗产。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继承父亲陈晓明的遗产数额范围内,向原告清偿陈晓明生前所借款项100000元;2、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以上欠款数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务人陈晓明已死亡,原告是以继承人起诉李希,诉讼中李希已明确放弃继承,原告现不能明确其他继承人身份,起诉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旭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 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筱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