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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任恩芳与张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恩芳,张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8192号原告任恩芳,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建,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恩芳诉被告张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恩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任恩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