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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广州桂新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桂新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广州桂新建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茂。委托代理人:杨江苏,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桂新建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桂新建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291.9元,由原告广州桂新建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州桂新建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3.8元,多收取的人民币1291.9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  晶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曼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