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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德欣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3号罪犯杨德欣,黑龙江省木兰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廊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欣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