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解正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正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66号罪犯解正宏,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包刑初字第604刑事判决,以被告解正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解正宏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但在遵规守纪方面对自己要求不严,2013年5月该犯因在开饭现场打架,被严管集训,并处以警告处分,扣除累积分30分。后经教育,该犯能充分认识到错误,深刻反省,在之后的改造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解正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解正宏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经过教育能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记功、表扬,2014年11月记功。罚金五千元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解正宏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由于其在服刑期间存在严重违规情形,同时罚金刑已全部履行,遂对其可减刑期做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正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