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05年1月19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8日夜,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越野客车沿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23时35分许,途经江滨路与下桥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提取血样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