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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石廷学、石俊金等与刘继民、李印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廷学,石俊金,石俊胜,石俊元,石廷来,孙龙德,刘继民,李印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石廷学,居民。申请执行人石俊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俊胜,居民。申请执行人石俊元,居民。申请执行人石廷来,居民。申请执行人孙龙德,居民。被执行人刘继民,居民。被执行人李印永,成年,居民。申请执行人石廷学、石俊金、石俊胜、石俊元、石廷来、孙龙德与被执行人刘继民、李印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继民、李印永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7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17万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