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袁树先与青川县原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树先,青川县原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袁树先,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申请人:青川县原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节,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地址:青川县蒿溪回族乡青光村二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树先与被执行人青川县原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川县原野木业有限公司现已破产,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刘同节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经本院查证,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认申请人袁树先债权108400.00元;二、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三、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袁树先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小娟 搜索“”